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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隐性市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
未经授权而使用相关的标志、名称等,侵犯了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益;
通过各种方式与某一重大活动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商业性关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 国际足联的相关指南
国际足联未出台对于隐性市场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其主要通过历届世界杯赛事相关的《国际足联知识产权指南》或《标志使用指南》为品牌保护工作提出指引,并要求“非赞助商及个人尊重国际足联的知识产权,不得将业务活动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商业关联”,但该指南不对任何主体具有强制约束力。
此外,国际足联已针对世界杯公众观赛活动发布《公众观赛活动媒体被许可人条例(国际版)》(FIFA MEDIA RIGHTS LICENSEE REGULATIONS FOR PUBLIC VIEWING EVENTS (INTERNATIONAL)[2],“《公众观赛活动条例》”)。根据该条例,国际足联将公众观赛活动分为3种:
商业性公共观赛活动,例如,直接或间接收取入场费、获得赞助或其它商业利益的播放活动;
非商业性公共观赛活动,例如,餐厅、酒吧在正常营业中播放世界杯赛事,且其不收取额外费用或开展赞助活动;及
特殊的非商业性公众观赛活动,指超过5,000人参加的非商业性公共观赛活动。
在举办“商业性公共观赛活动”及“特殊非商业性公众观赛活动”前,主办方须事先向国际足联或当地媒体权利持有主体申请播放许可,至于“非商业性公众观赛活动”则可免于申请播放授权许可,但所有类型的公众观赛活动均须遵守《公众观赛活动条例》的规定。
在国际足联的维权实践中,其品牌保护策略通常以教育和指引为主,相较于通过法律或行政处罚等手段寻求制裁,国际足联更倾向于与侵权人开展直接沟通,协商寻求解决之道。当然,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即侵权人明显蓄意攀附赛事商业声誉与公众热度的情况下,国际足联可能会考虑启动正式法律程序,以制止侵权行为并就所受损失主张经济赔偿。
(二) 主办国及主办城市的规定
作为本届世界杯主办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虽均未针对世界杯制定专门立法,但其相关国内法均禁止可能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美国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禁止任何人就任何商品或服务使用可能导致混淆或使人误以为其与他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图形或其组合,或虚假或误导性事实描述、陈述;加拿大的《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则禁止为直接或间接推广产品或商业利益而向公众作出在重大方面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而墨西哥更是于2026年4月3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Ley Federal de Protección a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LFPPI),禁止经营者无合理依据实施使人相信或认为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关联或从属关系的行为。
对于世界杯主办城市来说,国际足联会在与主办城市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中要求主办城市履行相关的反隐性市场义务。以温哥华市为例,国际足联与加拿大足协、温哥华市政府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中便规定,主办城市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与2026年世界杯赛事产生任何关联,并应进行必要的立法,以禁止任何形式的隐性市场行为,相关处罚措施应包括立即没收构成隐性市场行为的资料,及/或叫停相关活动[3]。相应地,温哥华市议会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了2026国际足联世界杯细则(2026 FIFA WORLD CUP BY-LAW),要求移除温哥华市内房屋上“未经授权的标识”,及禁止在街道及街道内突出物体上出现任何未经授权的广告,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及被处以市政罚款等后果[4]。
(三) 中国的反隐性市场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国际足联世界杯赛事出台专门的反隐性市场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框架下,隐性营销有关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对于同为全球性体育赛事的奥运会来说,由于北京同时举办过2008年夏季奥运会及2022年冬季奥运会,我国已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一专门性保护法规,并同时辅之以《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法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反映了反隐性营销行为的内涵,即如果行为人擅自使用了与国际足联或世界杯相关知识产权或实施了其它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及国际足联财产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将构成中国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际足联或赞助商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商品直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方面,目前国内与世界杯或其它全球性体育赛事相关的隐性营销案例并不多见。在2015年广州马拉松比赛的相关案例[5]中,赛事承办方将赛事的水和饮料的赞助权授予饮料公司A,在比赛期间,饮料公司B在赛道边设置水站展示其饮用水并进行广告宣传。赛事承办方认为饮料公司B侵犯了其赛事经营权及市场开发权,并侵害了赞助商A的排他性权利,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马拉松赛事系在户外并借助公共道路等社会资源开展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在保证赞助商正当利益的同时,不应减损包括商业竞争对手以及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群体的正当权益。因此,上述排他性权利的时空边界应有所受限”,同时“该排他性权利基于合同约定而设立产生,不应任意扩展到其它社会生活场景及一般社会生活交易”,法院由此最终认定,饮料公司B在赛道旁设置水站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亦对饮料公司B的行为进行了负面性评价,法院认为饮料公司B的行为在事实上已达到了借助赛事机会宣传企业产品、提升营销机会的效果,并要求“各方合理、正当运用市场竞争权利,尊重竞争规则,共同营造互利共赢,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